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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街**号楼下,窃取被害人冉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冉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收到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其他材料: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2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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