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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58********,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曰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山路**号院门口,趁失主吴某某(男,28岁)将鲁******号黑色传祺越野车停放后忘记锁车之机,盗窃车内现金58000元。

2019年7月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山路**饭店门口,趁失主高某某(男,50岁)将鲁******号黑色海马越野车停放后忘记锁车之机,盗窃后备箱内中华香烟15盒,价值675元。

同年7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路**号门口西侧,趁失主杨某某(女,37岁)将鲁******号银灰色本田轿车停放后忘记锁车之机,盗窃车内现金7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3次,盗窃价值共计65675元

同年7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八一立交桥东北侧公共厕所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7000元现金退赃给杨某某,其家属退赔吴某某58000元、高某某3500元,取得三名失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谅解书等)、证人证言(吴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斐然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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