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5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至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成武县**镇**街路东许某某经营的生鲜门市帮忙收钱期间,趁许某某及其家人忙于生意之机,自该门市盛钱的木桌内三次窃取人民币共计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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