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巨某某**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工作的**快递巨野站分拣快递时,趁人不备,将不属于自己投递辖区的快递件,未经扫描条码装入自己的快递车,后窃取快递件中苹果XSMAX手机一部。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卖于雷某某。雷某某于当日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格转卖给解某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雷某某、解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卫东
检察官 王丹丹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街道**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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