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4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邢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尉某某邢庄乡鳌头呂村杨某某的一只羊偷走,价值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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