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于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晚,刘某某着红色外套,背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2个梨子、2只白萝卜、一个石榴;
2)2019年11月23日早上,刘某某着红色外套,背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2个面包、一包新疆红枣;
3)2019年11月26日晚,刘某某着红色外套,背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1盒桃酥饼、1个黑布兰、几块麻辣豆干;
4)2019年11月27日晚,刘某某着黄色外套,背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1个蛋糕;
5)2019年11月28日晚,刘某某着黄色外套,背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1双加绒棉鞋;
6)2019年11月29日早上,刘某某着黑色外套,背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一只棒棒糖、1包干黄花;
7)2019年12月3日早上,刘某某着黑色外套,在店里偷了5片豆腐、1包鱼干;
8)2019年12月3日晚,刘某某着蓝色睡衣,在店里偷了1对枕套;
9)2019年12月4日晚,刘某某着蓝色睡衣,背一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2瓶冯了性酒;
10)2019年12月5日晚,刘某某着蓝色睡衣,背一黑色挎包在店里偷了1个石榴、4个蛋糕、一包花生。
经鉴定,这些物品价值人民币153.3元。案发后,刘某某赔偿了心连心超市的损失,取得了超市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说明、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2.证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劲松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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