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01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蓉城镇**巷18号102室,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小区2栋3单元607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来到青阳县蓉城镇**广场**公寓,通过从窗外盗窃女式内衣的方式实施盗窃5起,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刘某某来到**公寓,盗窃王某某晾晒在北侧***室的米白色女士内裤1条,盗窃杨某某晾晒在南侧***室的紫色女士内裤1条。
2.2019年7月20日凌晨,刘某某来到**公寓,盗窃王某某晾晒在北侧***室的米白色女士内裤1条。
3.2019年7月23日凌晨,刘某某来到**公寓,盗窃王某某晾晒在北侧***室的黑色丝袜1双,盗窃钟某某晾晒在南侧***室的黑色女士内裤1条。
4.2019年7月24日凌晨,刘某某来到**公寓,盗窃王某某晾晒在北侧***室的红色女士内裤1条。
5.2019年7月25日凌晨,刘某某再次来到**公寓,盗窃杨某某晾晒在南侧***室的红色女士内裤1条;随后,刘某某在盗窃王某某晾晒在北侧***室的天蓝色女士内裤时被甘某某(系王某某男友)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归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现场记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琳娜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蓉城镇**小区2栋3单元607室。
2.案卷材料 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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