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三河市以及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等地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460元。其中:
于5月3日,其在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白色爱玛两轮电动车,并将该车以600元抵押给河北省三河市**中介老板,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于6月23日左右,其在河北省三河市昌盛街一胡同内盗窃被害人孙某甲一辆宝岛牌自行车,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元;
于6月25日,其在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西街村光辉街**号胡同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紫色三枪牌凯马二轮电动车并留存自己平时所骑,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于6月27日,其在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小富庄村邦喜公路北侧广兴超市门前路边盗窃被害人孙某乙一辆银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并将该车与盗窃的宝岛牌自行车一起卖至河北省三河市一便民电动车维修部,获得赃款300元,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乙、杨某某等人陈述;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田
检察官助理:孟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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