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清河县,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5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次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人民公园、天津图书馆等地,趁四周无人之际,以螺丝刀撬锁的方式,多次将停放于该地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窃走,后将赃物变卖,并将赃款全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7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爱国道交口麦当劳餐厅门前,以螺丝刀撬锁的方式,将葛某某停放在该地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捷安特牌自行车(XTC-750型)价格为人民币410元。

2、2017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下瓦房晶彩大厦地铁站出口附近,采用相同手段将穆某停放在该地的黑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赛克牌电动车(Y-小王子型)价格为人民币330元。

3、2017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广东路人民公园门前,采用相同手段将肖某某停放在该地的黄色捷安特牌山地车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捷安特牌自行车(爱你雅典娜型)价格为人民币90元。

4、2017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银河国际购物中心N1门前,采用相同手段将将霍某某停放在该地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小公主LZ型)价格为人民币410元。

5、2017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平江道天津图书馆门前,采用相同手段将刘某停放在该地的白色邦驰折叠电动自行车窃走。

6、2018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乐园道乐天百货附近,采用相同手段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地的灰色捷安特牌山地车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捷安特牌自行车(爱你雅典娜型)价格为人民币75元。

7、2018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平江道天津图书馆附近,采用相同手段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地的橙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骑迹150型)价格为人民币590元。

8、2018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乐园道银河国际购物中心N2门前,采用相同手段将苏某某停放在该地的紫色塞克电动自行车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蝴蝶霸道型)价格为人民币460元。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西区日报大厦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现场照片等物证;

2. 110接警单等书证;

3. 被害人刘某、穆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8. 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马颖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