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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198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害人韩某某、关某某放在卧室的单肩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和一部VIVO Y8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同日14时许,在经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建街65号时,被告人刘某某又将停在此地一辆面包车内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以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赃款被挥霍,赃物被丢弃。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1971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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