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淄博市**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至周某某**镇**村**道**道**路北绿化带内,盗窃绿化带内树木支撑杆共计926根,经鉴定,被盗树木支撑杆价值为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绿化带内的树木支撑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56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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