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昆山市**花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20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出租房**号房,趁被害人肖某某洗澡之际,采用溜门入室方式进入屋内,窃得肖某某放在床上的价值人民币905元的紫色OPPO牌A7X型号手机1部。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损失,并取得肖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虹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