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现服刑中。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7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3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2020年8月31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盗用身份证件罪),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渤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0时17分许,在敦化市渤海街馨隆建材商店,被告人刘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木棍,撬破后窗户进入,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东北侧收银桌右侧最上面一个抽屉纸盒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从窗户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2020年10月29日,刘某某从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

(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

(五)破案、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新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恩禹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