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2016年6月11日因盗窃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早7时许,在德惠市**镇**村**组被害人乔某某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院内盗窃14只鸡,后被被害人乔某某追回。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鸡的价值1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武洪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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