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16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帕萨迪纳小区工商银行内,将被害人某某某遗落在柜台槽内的现金1万元盗走。案发后,刘某某归还某某某现金1万元,取得了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口抄件、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收条;
2、证人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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