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2日被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6年8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趁夜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镇**园**栋别墅内,盗取事主傅某某笔记本电脑、白酒等物品,后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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