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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7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大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大厦**内、**西南角(外环)的报亭内,多次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零钱共计人民币6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本市丰台区**门****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卡明细单、活期存款业务单、交通银行卡明细单、地点辨认照片、电话查询记录;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刘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刘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工商银行柜台监控;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薇

检察官助理 李 珂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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