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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22001********,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县。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兴和县新城中国联通对面“**名剪”理发店,找王某甲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看见王某甲的手机放在柜子上,就和王某甲说想看看他手机,王某甲同意了,刘某某看了一会儿就又把手机放到柜子上。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趁王某甲不备,将王某甲手机拿回到兴和县宇鑫宾馆。在宾馆里,被告人刘某某解开了王某甲手机屏保密码,打开微信钱包看到没有钱,又在微信收藏里找到了王某甲的微信支付密码,并发现微信绑着银行卡。被告人刘某某分五次用王某甲微信给自己微信转账2900元,之后又将转账记录全部删除。后来王某甲女儿王某乙电话联系刘某某,告诉刘某某已经知道手机是他拿走的并且已报警,要求把手机送回。于是,被告人刘某某就找到了一个兴和的出租车司机,让司机把手机带到集宁,又在集宁找一个回兴和的出租车司机把手机送到了兴和县一马路中国联通对面“**名剪”理发店。经兴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 R11手机的价格为43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育军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兴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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