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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日经院批准,于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驾车从河南省来到河北省临西县城,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放在临西县**小区地下车库**号停车位上的一辆**大众牌蔚领汽车盗走。经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一汽大众蔚领汽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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