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雇佣叉车将上蔡县**乡**村**庄东高速引线西侧路边的52块路沿石盗走,运到**村自己家院子里。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52块路沿石价值人民币3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乡**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