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街**号。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宅**号,采用钥匙开锁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冉某某放于该室内的iPadmini4、iPadmini5平板电脑各一台,后因无法解锁,将两台平板电脑丢弃。经鉴定, iPadmini5 64G平板电脑(7.9英寸)价值人民币2,454元。
2019年12月25日0时30分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街**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冉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发现住处被窃,其置于室内的iPadmini4、iPadmini5各一台被窃的事实。
2. 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住所系户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情况。
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涉案2台平板电脑被被告人刘某某丢弃于无名小河中无法找到。其中一台IPadmini4平板电脑无相关购买证明,无法估价的事实。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IPadmini5 64G 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454元。
6.案发现场周边道路监控,证实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案发地周边出现的轨迹。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振平
2020年2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监号:**/****。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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