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村**组,现在沪居无定所。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处,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于该酒吧内若干空调内外机内的若干铜管,后以人民币120元价格卖与他人。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处,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于该酒吧内若干空调内外机内的若干铜管,后以人民币160元价格卖与他人。
2020年6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处,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于该酒吧内若干空调内外机内的若干铜管,后以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卖与他人。
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处,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于该酒吧内若干空调内外机内的若干铜管,后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与他人。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处,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于该酒吧内若干空调内外机内的若干铜管,后以人民币350元价格卖与他人。
2020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处,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被害人王某乙放于该酒吧内若干空调内外机内的若干铜管,后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五笔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窃上述财物的事实。
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多次将上述财物分别卖与其二人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工作情况予以佐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2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