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县人,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县**乡**村**屯。2019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被害人朱某某位于辽宁省**市联通公司南侧的**科技商店,采用抬卷帘门、砸玻璃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了一台翠绿色华为手机。经鉴定,朱某某被盗的华为nova5ipro手机价值2099元。
2.2019年12月7日19时许,刘某某从贺州市**区乘车至**县城伺机作案。12月8日凌晨,刘某某到**中路赵某花的金钻华为(体验)店,拉起上锁的卷闸门,进入店内偷得到华为牌智能手机10台、平板电脑7台和手表两块,随后到**花园路附近搭乘吴某某的出租车逃往桂林市,之后刘某某在桂林将偷来的8台华为手机、6台华为平板电脑,刘某某自用的1台旧华为手机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尚未销赃的两台华为手表由刘某某自戴一块,另一块手表与未出售的华为手机、平板电脑则送给其女友官某妹,并从微信转账赃款3100元给官某妹,刘某某被抓获后,上述赃物赃款被依法查扣追缴。经鉴定,**金钻华为手机店被盗窃财物价值26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长林
检察官助理:周霁奇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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