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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六儿”,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垸**号,住麻城市**镇**村**垸**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份至201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伙同唐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胡某某等人窜至麻城市阎家河镇、三河口镇盗窃他人变压器内铜芯线圈,总价值47732元。唐某某、丁某甲等人将盗得的铜芯线圈变卖后,分给刘某某赃款4100元。分述如下:

1、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窜至麻城市三河口镇黄土咀粮店,将**单位暂放在该粮店院内由丁某丁保管的一台S09-400千伏安变压器内价值11586元铜芯线圈盗走,唐某某将该铜芯线圈卖给麻城市二桥路的废旧回收站袁某某,事后,唐某某分给刘某某2000元。

2、200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某、胡某某窜至**工地,将该工地正在使用的一台S11-315千伏安变压器内价值10962元铜芯线圈盗走,唐某某将该铜芯线圈卖给麻城市二桥路废旧回收站袁某某,事后,唐某某分给刘某某1900元。

3、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等人窜至麻城市阎家河喻家楼村一组沙场处,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台S07-80千伏安变压器内价值5073元铜芯线圈盗走,丁某甲将该铜芯线圈卖给麻城市二桥路废旧回收站袁某某,事后,丁某甲分给刘某某200元。

4、2010年5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等人窜至合武铁路麻城市阎家河镇柏子塔村制梁厂,将该厂正在使用的一台S11-630千伏安变压器内的液压油放空,准备盗走变压器内价值20111元的铜芯线圈,因被该厂员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未能得逞,遂逃离现场,刘某某等人将变压器中的液压油放空,造成该厂损失675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丁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同案人唐某某等四人的供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5月27日

附:

1、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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