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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2001********,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庄**号,现住高密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高密市北四喜大酒店职工宿舍内盗窃许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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