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凯美瑞轿车从河套街道小涧东村至棘洪滩中车对面,将一通讯柜内的68块OLT通讯模块偷走,并将赃物通过网络销售,获得赃款204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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