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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970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服务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暂住新疆阿克苏市步行街**,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购买彩票,同年5月5日刘某某利用自己手机登陆过被害人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并输入偷看到的密码,从王某某的支付宝内先后给自己转账109036.86元。并将盗窃的钱款全部输光后失去联系。案发后,无力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春江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1册;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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