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红星盛业**羊行前,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上装有活山羊,被告人刘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货车上的三只山羊拖至自己驾驶的一台牌照为湘******的面包车内。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为2400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截图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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