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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太平川派出所管内,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4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吉林街交汇处的雅戈假日酒店202室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时,将赵某某黄金戒指盗走卖掉。经认定,被盗戒指价格为2991元。被告人刘某某卖掉戒指所得钱款案发后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1月10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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