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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路**号**栋**,住重庆市巴南区**路**号**栋**。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乘坐360公交车前往巴南区陶瓷厂上班,在车上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际,将其背在背上的双肩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以下币同)的玫瑰金色VIVO手机盗走。次日将其微信支付密码破解,使用该手机通过微信多次向自己的手机微信转账共计463.6元,后将所盗手机藏匿于重庆市巴南区群乐路25号**栋**楼通道消防箱内。侦查中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追回赃款返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陶瓷厂附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转账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辨认现场笔录、搜查、扣押、发还等笔录;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巴南区**路**号**栋**,联系电话1388330****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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