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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2时许,在中国工商银行辽阳市弓长岭支行自动取款机处,被告人刘某某分四次将被害人陆某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400元取出。

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自助服务终端凭条、交易明细、历史明细清单等;

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将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中现金取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玉清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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