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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号被害人李某某租住房中,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7月0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组**号**楼**号被害人张某某租住房中,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灰色华为笔记本电脑;一部华为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华为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租住房中,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0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巷**栋**楼被害人袁某某租住房中,盗走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是黑色华为牌9plus手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0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村**巷六家超市后面被害人周某某租住房中,盗走一个单肩包,一个钱包,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及一个电脑包。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神州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号**楼最后一间出租屋被害人方某某出租屋家中,盗走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周某某、方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盗财物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依法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 申发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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