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00000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木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正习高速第十标段负责开吊车的工人,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刘某某趁正习高速第十标段的管理人员不备,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随车吊将正习高速第十标段堆放在梁场的25mm型号的钢筋偷回了其位于**镇的老房子中,并藏匿在一废弃的堂屋内。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刘某某趁正习高速第十标段工地上的管理人员不在,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随车吊将正习高速第十标段梁场堆放着的一圈10mm型号的钢筋偷回了其位于**镇的老房子中,藏匿在了猪圈楼平上;晚上十点多,刘某某又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随车吊将正习高速第十标段梁场堆放的型号为28mm和12mm的钢筋偷回了其位于**镇的老房子中,藏匿在老房子前面的一块土里。经称量,直径为10mm的盘圆钢筋620千克,直径为12mm的钢筋1330千克,直径25mm的钢筋160千克,直径28mm的钢筋1310千克。经桐梓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钢筋市场价合计为14557元。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钢筋已发还给被害人,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两万元,被害人书面谅解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盗窃的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已书面谅解刘某某,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明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842****。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材料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发还清单一份、受案回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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