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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0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5月27日因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201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骑自行车或者步行来到莒南县**街道**村**村**村**村,盗窃电动自行车1辆、电动三轮车3辆,价值共计3650元,被盗车辆均被被告人刘某某变卖。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自行车来到莒南县**街道**村**“**”店门口,盗窃白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350元。

2、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自行车来到莒南县**街道**村胡某某家门前,盗窃胡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红色金通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2000元。

3、2020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来到莒南县**街道**村程某某家门前,盗窃程某某停在家门前的银白色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00元。

4、2020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自行车来到莒南县**街道**村王某某家门前,盗窃王某某停在其儿子家门前的银白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尤某某、胡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检察官助理:王玉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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