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世贸璀璨天城售楼部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未拔走车钥匙的车牌号为福清.M****的金箭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一部,后将车辆藏匿于福清市玉屏街道千面山小区停车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55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世贸璀璨天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车辆被公安人员查扣,已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到福清市玉屏街道世贸璀璨天城工地,窃取被害人胡某某堆放在1号楼楼下的汇尚牌点石制漆-真石漆9桶。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粤******小型汽车将上述油漆运送至福清市玉屏街道凯景悦蓝山附近一个仓库藏匿。
三、2020年6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到福清市玉屏街道世贸璀璨天城工地,看到剩余的油漆仍堆放在原地,就又窃取上述油漆9桶,并通过上述车辆运送至上述仓库藏匿。
四、2020年6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到福清市玉屏街道世贸璀璨天城工地,看到剩余的油漆仍堆放在原地,就又窃取上述油漆6桶,并通过上述车辆运送至上述仓库藏匿。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油漆合计24桶价值共计人民币2880元。2020年6月24日,经被害人胡某某报警,被告人刘某某知道窃取油漆的事情败露,就将窃取的24桶油漆归还到上述工地,并额外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500元,取得谅解。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超标电动车临时登记凭证、收款收据、合格证、物流发货单、手机转账截图、监控截图指认照片、谅解书、车辆信息;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关于金箭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汇尚牌油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扣押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检察官助理:黄晨
2020年9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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