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街**村**号,住福州市闽侯县**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饶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商量窃取他人财物,四人乘坐一辆助力车由福州市闽侯县**镇开到马尾区,陈某某因不想到现场直接实施窃取行为,便留在马尾**路等候。被告人刘某某和饶某某、李某某三人进入马尾**大道**小区门口的**便利店窃取财物。李某某用螺丝刀掰断便利店门把手后三人进入店内,共盗得现金3361元、华为手机一部、香烟、饮料若干。后三人与陈某某汇合,由于助力车损坏,四人乘坐出租车回到闽侯县**村,并将盗得的财物由四人共同分赃。经鉴定,被盗香烟、手机等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8416元。

陈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由段警通知后到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陈某某到案后,协助民警在福州市闽侯县**镇**村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7000元,被害人对刘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谅解书、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公(刑侦)行罚决字[2019]00009、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某某、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马价认[2019]22号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便利店监控视频;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7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锦龙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7050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