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镇**村******。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2009年8月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2年6月2日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014年11月因吸毒被太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5日被祁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3时许, 被告人刘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程某(移交太谷县公安局并案查处)窜至祁县东观镇东观村扭头巷程某文家门口,将受害人程某保停放在街门外面的黑色雅迪小王子牌电动车盗走,被发现后将该电动车退还受害人。该车于2017年9月5日以2400元购买。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示意图、指认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照片;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92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因盗窃被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足半年再次盗窃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退回所盗电动车,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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