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登封市**乡**村**号**花园**号楼**单元**室栗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带领公安干警到赃款藏匿地起获赃款736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栗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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