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栋**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16时许在湛江市市辖区澳海城小区附近寻找目标,经澳海城西南门处时,发现一辆外卖送餐车停放在路边,便趁无人注意上前翻开车上的外卖盒查看,发现里面有一份外卖饭盒,即将外卖盒饭盗窃后在小区内食用,然后到附近公园闲逛。
2020年8月23日19时许,刘某某再次经过澳海城北门出入口时,发现一辆送外卖的黑色冠铃电动车停放在路边没有拔钥匙,附近亦没有人在,刘某某便上前将该车连同送餐外卖盒一起盗窃走,开至中澳花园灯塔处,将送餐盒内的多份外卖饭盒全部食用。8月25日,刘某某将盗窃所得黑色冠铃牌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并将钱挥霍一空。
2020年9月1日19时许,刘某某途经澳海城小区南门附近路段时,遇到一名外卖送餐员送餐,其观察送餐员离开电动车,便走近外卖送餐电动车处打开车上送餐盒,将送餐盒内的两份外卖盒饭盗窃。
2020年9月17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盗窃一辆冠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黑色冠铃牌电动车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购车发票、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波
检察官助理 黄奕晴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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