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组空挂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5月05日0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网吧收银台内,盗窃到OPPOA59M手机一台、金白沙香烟20条(价值1540元)、黄芙蓉王香烟8条(价值1752元)。
经鉴定:手机的价值为958元。于2019年9月29日,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据、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谅解书、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方位照、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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