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陪同被害人沈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九楼98号床睡觉时,趁沈某某睡着之际,将沈某某放在裤袋内的1500元现金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