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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栋**单元**号。因盗窃,于2018年9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四次盗窃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大队对面**公司门口堆放的扣件,获利人民币9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5日凌晨6时许,刘某某来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大队对面**公司门口,采取肩背方式盗走该公司堆放在门口的扣件一袋。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余元。

2.2019年2月26日凌晨6时许,刘某某又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大队对面**公司门口,采取肩背方式盗走该公司堆放在门口的扣件一袋。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余元。

3.2019年3月6日凌晨6时许,刘某某又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大队对面**公司门口,采取肩背方式盗走该公司堆放在门口的扣件一袋。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余元。

4.2019年3月8日凌晨6时许,刘某某又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大队对面**公司门口,再次盗窃扣件时被发现后逃走。

经鉴定,被盗扣件的价值为人民币69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案中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3月27日,刘某某与被害人时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谅解。

2019年3月27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生锈的月牙型扣件115个;2.户籍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罗某某、卫某某、吕某某证人证言;4.被害人时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黄精院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价认字[2019]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着手实施第四起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敏

                                   检察官助理:董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黄石市大冶市**街道**城**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45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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