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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4组。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7月26日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2019年6月26日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病未予执行),2019年7月24日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病未予执行),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7 日中午12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高新区***家属区81 栋3 单元的家中吃完饭后下楼准备买烟,走到楼下时看到楼梯口停放着一辆黑色豪爵牌弯梁110型摩托车车钥匙没有拔,临时起意将该车盗走,后在光彩大市场路边将该车以200 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后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5、物证:视频截图照片;6. 视频资料:轨迹视频、讯问视频、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于襄阳市樊城区***4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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