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3********,汉族,文盲,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落羊河村管护员,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神农架林区**镇**村**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趁邻居李某甲(聋哑人)在屋后做工家中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甲卧室柜子上的1张银行卡(账户余额人民币3302.14元)及写有密码的纸条盗走。2020年5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刘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及密码在ATM机上先后取现共计人民币3100元。2020年7月2日,侦查人员依法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并对剩余赃款人民币560元予以扣押。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15日,侦查人员依法将赃款人民币560元发还被害人,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委托他人向被害人李某甲退赔现金人民币2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摩托车头盔、花格衬衣;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0)神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银行卡客户信息、存折客户信息、账户明细查询、手机短信截图、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落羊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黎某某、袁某某、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银行ATM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盗窃前科,且本次作案属入户盗窃残疾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园园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物证黄色摩托车头盔、花格衬衣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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