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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村**组,201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8日因盗窃、非法持有管制器具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左右,刘某甲至**镇**村,在该村**组的一块棉花田里,用投喂带有麻醉药的稻谷的方式,盗走王某甲散养在棉花田里的六只母鸡。随后刘某甲来到潜江市**厂附近的菜场门口,将盗窃得来的六只母鸡以270元的价格卖给了菜场门口的流动商贩。经潜江市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六只母鸡的价值为300元。

2.2020年l0月20日8时许,刘某甲至**镇**村**组大堤旁的树林里,用投喂带有麻醉药的稻谷的方式,盗走王某乙散养在树林里的六只母鸡和一只公鸡。随后刘某甲来到潜江市**厂附近的场门口,将盗窃得来的六只母鸡和一只公鸡以320元的价格卖给了菜场门口的流动商贩。经潜江市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六只母鸡和一只公鸡的价值为348元。

3.2020年10月21日10时许,刘某甲至**镇**村**组一养鸡场门口,用自带的弓弩发射带有麻醉药的飞镖,将杨某某系在养鸡场门口棚子里的一只狼狗射中,在等待狼狗倒地的过程中,有人从养鸡场内出来,刘某甲发现后驾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飞镖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道路卡口抓拍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称述:杨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的陈述;4.鉴定结论:潜江市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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