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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初中文化,**车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和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本辖区**号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前台处拿自己的快递包裹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件内装有全新的128G黑色iPhoneXR手机及配件的快递包裹拿走,拆开包裹后将快递包裹外包装、手机外包装盒丢弃,将手机及手机配件带回住处。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手机及配件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免冠照片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截图,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结论认定书的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 黄金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联系方式1599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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