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园,翻墙进入三楼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办公室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已使用。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3.监控视频;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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