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2月被天门市公安局劳教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导航台菜市场,将彭某甲的一部蓝色oppoA5型手机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oppoA5型手机价值480元;
2020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广沟路人民医院美食街门前,将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安琪儿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安琪儿牌两轮电动车价值400元;
2020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新城沃尔玛唯品仓门前停车位上将陶某某的一辆红色星月神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星月神牌两轮电动车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不宜关押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彭某乙、彭某甲、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天价认字【202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建敏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联系方式:198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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