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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侦查机关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6日侦查机关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房被害人简某某住处窃取了一部手机后逃离。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于因他案刑满释放当日在监狱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DNA同一比对鉴定;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6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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