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深圳市**街道**村**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及车上的蓝色行李箱(内含衣物、鞋子等物品)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1727.51元,行李箱及衣物、鞋子等物品价值868元。
2020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大浪街道龙华区**村**栋附近路段将刘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追缴,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电动车一台、蓝色行李箱一个(内含若干衣物)、黑色电动车钥匙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深圳市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制图、照片等;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经追缴已发还被害人,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政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涉案红色电动车、蓝色行李箱及内装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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